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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8]11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8-12-06 10:28:00    点击: 35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本文件自2014.09.0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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