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2]4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2-02-28 10:11:00    点击: 38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为促进国债全价交易向净价交易的转变,有利于国债二级市场的发展,现就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二、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此文已作废)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