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8]67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8-11-12 00:00:00    点击: 40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8]第150号)收悉.根据你局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账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账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