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7]2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7-01-14 00:00:00    点击: 396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要否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6]205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