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4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4-01-07 00:00:00    点击: 3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可在2004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七日  
 
  •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下一篇:发改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