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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涉企收费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监[2016]1264号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16-06-16 16:55:36    点击: 3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是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落实“三去一降一补”,特别是“降成本”要求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我委统一部署,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取得积极成效。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收费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清理涉企收费工作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涉企收费检查相关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着力“降成本”,继续规范涉企收费,此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落实情况。目前,各地均已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部分地方还制定了进出口环节收费清单和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落地,切实把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二)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企业收费。重点关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税务等行政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企业反映强烈的违规收费行为。
  (三)港口航运涉企收费。沿海、沿江地区要对航运领域涉企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掌握海事、航道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港口码头、船公司、船务代理、货运代理等经营主体涉企收费情况。督促港口码头企业全面落实港口收费改革措施。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
  (四)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查处与行政权力挂钩,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技术审查、评估论证、资格鉴定、专家咨询等服务并收费;无法定依据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并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违规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以下行为:
  (一)不执行优惠、减免政策多收费的;
  (二)国家明令取消及免征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四)分解收费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的;
  (五)擅自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或通过第三方变相强制收取的;
  (六)通过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七)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并收费的;
  (八)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九)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等收取费用的;
  (十)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三、组织实施
  检查工作由我委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及我委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在有举报必查、有线索必查的基础上,对检查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及结果。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的重点检查部门及行业。相关检查工作至2016年11月结束。
  (一)做好工作计划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治理规范收费工作的主体责任,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明确本省治理规范的重点领域和部门,做好检查工作整体规划。
  (二)认真组织检查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业务骨干,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检查,把各项惠企政策落到实处。专项检查案件全部纳入12358价格监管平台办理。通过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直接检查、督查督导等方式,加强对基层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三)严格依法行政
  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对查实的违规收费问题严格依法处理。要坚持“查处与规范并重”的理念,强化问题整改落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
  (四)及时上报信息
  对检查中发现的,特别是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全面分析,认真总结,研究治理思路和对策。注重建立长效机制,结合检查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提升检查的整体成效,达到检查一个部门,规范一个部门的目的。
  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于8月20日、11月2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检查进展、工作总结、典型案例等)报送我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联系人电话:邓 琨 010-68502252
  吴晓燕 010-68502326
  传 真:010-68501393
  工作邮箱:wuxy@ndrc.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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