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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0]4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6-06-01 15:39:04    点击: 35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一、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国家税务总局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1月18日

国税发[1994]015号

2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1994年2月18日

国税发[1994]031号

3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1995年4月6日

国税发〔1995〕065号

4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暂行办法

1995年4月28日

国税发〔1995〕077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废止条款

1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3月31日

国税发[1994]089号

废止第十二条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2

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1月18日

国税发〔1995〕171号

废止第十一条

3

国家税务总局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7月22日

国税发〔1996〕127号

废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4

国家税务总局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8月29日

国税发〔1996〕148号

废止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

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1997年9月26日

国税发〔1997〕147号

废止第一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

6

国家税务总局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12日

国税发〔1998〕126号

废止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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