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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5-09-17 11:25:13    点击: 3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现就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协同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管理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衔接顺畅高效
  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统称企业)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备案)后,应当将其基本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即时共享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信息后,应当将该税务主管机关全称即时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到交换平台获取税务主管机关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税务主管机关办理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或出具清税证明后,应当即时将上述事项的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到交换平台获取并更新相关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在共享信息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二、完善业务衔接流程,确保登记规范有序
  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附件1),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三、强化宣传提升服务,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一)优化服务
  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各级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优化服务,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多种渠道主动提供详细办事指南,增设咨询窗口及导办人员,避免企业“多头跑”。
  (二)加强培训
  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协作,及时对窗口人员开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综合业务操作、登记材料提交、工作流程运转等培训,保障窗口人员熟悉流程、精通业务。
  (三)加大宣传
  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并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技术保障
  在已开展工作基础上,各省市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根据“三证合一”信息共享技术方案(附件2)要求,在2015年9月20日前搭建完成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改造各自业务系统,实现登记等信息的交换和数据共享。

  附件:1.清税证明
  2.“三证合一”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

     附件:点击下载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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