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其他法规

关于BP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税总函[2015]26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5-09-08 09:37:52    点击: 35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BP Asia Pacific Pte Ltd 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14〕2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综合分析本案涉及国税函〔2009〕601号第二条规定的各因素,认定BPAP公司对承远公司派发的股息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是上述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可以享受中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5%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5日

 
  • 上一篇: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下一篇: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