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保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工作,有利于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各地区、军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抓好工作落实,提供优质高效的商业保险服务,以实际行动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
2015年7月30日
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
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总装备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军队和保险业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是保障军人权益的重要举措。军队是国家的坚强柱石,担负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保障国家和平发展的神圣使命。近年来,围绕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这一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部队官兵认真履行使命任务,不断加大训练难度强度,风险保障需求日益提升。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军民结合的多层次、多渠道风险保障体系,减少军人后顾之忧,维护军人权益,增强军队凝聚力战斗力,服务军队建设科学发展。
(二)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是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契机。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有利于完善对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保险服务,对于创新保险服务方式,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运行效率,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三)政府支持、市场主导。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加强对军人商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引导支持,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不断创新军人保险保障方式,拓宽军人保险保障渠道,增强军人保险保障能力。
(四)军民融合、互利共赢。注重发挥资源整合优势,综合考虑军事保密、监督管理能力、商业保险机构服务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军地各方职责,密切分工协作,坚持走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实现军民合作共赢。
(五)专业运作、持续发展。遵循商业保险规律,利用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合理测算、规范运作,开发军人商业保险产品,鼓励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自愿投保,提高保险运行效率和保障水平,推动军人商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三、鼓励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六)开发丰富多样的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在国家和军队政策制度框架内,开发针对性强的军队单位团体保险产品并提供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根据军队特殊需求,研究开发适用于军队房产、车辆等资产的财产保险品种,探索建立军队重大自然灾害风险分散机制。研究开发团体人身保险产品,化解军队人员职业风险。支持保险机构为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开发多样化的养老险、健康险、意外险、家庭财产险、机动车辆险、信用保证险、责任险等专属保险产品,为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多层次、多类别和长期均衡的保险保障。
(七)给予适度优惠。保险机构应当有效分散风险,建立专门的军人商业保险风险数据库,坚持收益覆盖风险和保本微利的定价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开发军人商业保险专属产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鼓励保险机构对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购买非专属保险产品给予适度优惠。
(八)提供高效优质承保理赔服务。保险机构要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军人商业保险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保险机构为军队购买商业保险制订一揽子保险计划,探索创新承保、理赔、风险管理等服务,建立快速受理、快速理赔、快速结案机制,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军人商业保险服务,支持保险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网点,满足军人商业保险业务需要。
四、加强政策引导支持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险机构开展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保险业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征免税收。
(十)优化保险服务外部条件。军队探索通过商业保险手段,建立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和损失补偿机制。在符合保密规定前提下,军队单位为保险机构的项目风险评估、承保方案设计和精算定价提供必要基础数据。参保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要在记名投保、理赔账户确认、理赔凭证提交等方面,为保险机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风险管理等提供便利,在符合保密规定前提下,允许保险机构开展现场查勘定损等服务;对于特别重大的财产保险损失,如因保密原因保险机构无法开展现场查勘定损等服务的,参保军队单位的上级军人保险主管部门应出具证明。
五、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军队军人保险委员会在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中的统筹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军地商业保险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定期交流情况,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支持政策。保险机构要与参保军队单位建立对接机制,了解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保险需求,沟通解决理赔等保险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现有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功能作用,高效、妥善化解保险纠纷。
(十二)做好保密工作。建立保险机构开展军人商业保险保密审查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开展军人商业保险的保险机构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的高度,增强保密意识,建立完善保密制度,明确保密工作要求;对军人商业保险业务实行单独代码、单独核算、分账管理,在统计、财务、查询等功能上进行特殊处理;将经办军人商业保险的员工纳入保密工作范围,开展有针对性的保密法纪教育。军队单位要与承保保险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对投保标的及其相关信息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做好涉密信息的保密工作。
(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军人商业保险的保险机构要做好军人商业保险的咨询、宣传工作,帮助部队官兵了解政策,用足、用好政策,维护好自身保险权益。军队单位要为保险机构的保险宣传提供便利条件。
六、明确服务对象范围
(十四)本意见所称军队单位是指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军队人员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供给制学员,以及军队文职人员和军队正式职工;家庭成员是指军队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五)本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