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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2014]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时间:2014-12-19 15:24:10    点击: 3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决定取消我部“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事项,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决定将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附件:1.财政部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财政部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3.财政部门调整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附件:点击下载.rar

                              财政部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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