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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教[2014]1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科学技术部 时间:2014-04-04 21:06:26    点击: 380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修订后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用基金的问题
  (一)修购基金。修购基金如有余额,继续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直至余额为零。
  (二)职工福利基金。自2013年1月1日起,职工福利基金按非财政拨款结余不超过40%的比例提取。以前年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如有余额,继续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三)医疗基金。医疗基金如有余额,继续按照原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优先使用,直至余额为零。
  (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自2013年1月1日起,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仍从事业收入和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但调整计提的基数和列支的科目,即事业收入扣除从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形成的事业收入后,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并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以及按照当年经营收支结余的10%提取。以前年度提取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如有余额,继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二、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科学事业单位的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
  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折旧年       备注
                限(年)
  一、房屋及构筑物
  1.业务用房
  钢结构、钢筋混凝土构    50
  结
  砖混结构、砖木结构     30
  2.房屋附属设施       8      围墙、停车设施等
  3.构筑物          8      池、罐、槽、塔等
  二、通用设备
  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5      计算机、网络设备、终端设
                       备、存储设备等
  2.办公设备         5      电话机、传真机、摄像机、
                      刻录机等
  3.车辆          8-10      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
                       车、专用车辆等
  4.机械设备        10-15     锅炉、液压机械、金属加工
                       设备、泵、风机、气体压缩
                       机、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
                       分离及干燥设备等
  5.电气设备        5-10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
                       生活用电器等
  6.雷达、无线电和卫    10-15
   星导航设备
  7.通信设备、广播、    5-10
   电视、电影设备
  8.仪器仪表、电子      5
   和通信测量仪器、
   计量标准器具及
   量具、衡器
  9.其他通用设备       5
  三、专用设备
  1.探矿、采矿、选矿    10-15
   和造块设备、石油
   天然气开采专用设
   备、石油和化学工
   业专用设备、炼焦
   和金属冶炼轧制设
   备
  2.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20-30
   核工业专用设备、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
   设备
  3.非金属矿物制品工    10-20
   业专用设备
  4.工程机械、农业和    10-15
   林业机械、木材采
   集和加工设备、食
   品加工专用设备、
   饮料加工设备、烟
   草加工设备、粮油
   作物和饲料加工设
   备、纺织设备、缝
   纫、服饰、制革和
   毛皮加工设备、化
   学药品和中药专用
   设备、邮政专用设
   备
  5.造纸和印刷机械、    10-20
   安全生产设备、环
   境污染防治设备、
   水工机械、铁路运
   输设备、水上交通
   运输设备、航空器
   及其配套设备
  6.医疗设备、电工、     5-10
   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专用仪器仪表
  7. 公安专用设备、文    5-15
   艺设备、体育设备、
   娱乐设备
  8.其他专用设备       5-15
  四、家具、用具、装具   10-15     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等
  三、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科学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和科技部。

                                                 财政部 科技部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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