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其他法规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株式会社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财税油政字[1985]2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时间:1985-04-19 16:26:00    点击: 591

(85)财税油政字第26号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分局:

    你局(85)财税油津字第13号文“关于对×××株式会社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根据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特点,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一个工地”一语,在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作业中,是指一个海域(如渤海、南黄海、南海东部、南海西部)。一个公司在同一海域连续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不管其作业发生在海上还是在陆上,都可连续计算其作业的日期,确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但是,两个作业项目之间间隔时间6个月以上的(不含6个月),可以不再连续计算其作业的日期。

    二、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为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提供服务项目”一语,是指该款列举的直升飞机运输、船舶运输、材料供应以及与这三种服务相类似的服务项目。

    三、×××株式会社在渤海海域的经营活动,应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在华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本文件有删节)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