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32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4-04-15 15:45:00    点击: 519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以作价出资方式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2003]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四方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承受国家以作价投资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应按其作价出资额计征契税。
  二、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租赁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四方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将土地租赁给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不涉及契税征免问题,不征收契税。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等省(区)电信资产重组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安徽等六省(区、市)电信资产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