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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财税[2008]12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8-11-14 09:15:53    点击: 499

注: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本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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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研究,现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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