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103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4-09-02 11:36:00    点击: 491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四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