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契税

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时间:1994-01-22 00:00:00    点击: 569

西安市财政局:
  你局财农〔1993〕 442号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西安祥发公司出售的“祥发大厦”是在西安市未央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基础上续建的,西安祥发公司取得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的产权,构成纳税行为。应由产权承受人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照章缴纳契税,办理契证手续。
  二、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契约〉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
  三、产权承受人所持房屋交易合同(契约),未办理契税手续的为白契,应照章补缴契税。


 
  •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印发契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