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关税[2022]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时间:2022-01-12 17:24:00    点击: 5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现将《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和《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和财关税〔2019〕15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中有关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规定调整如下:
 
一、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免税店
 
已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含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的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的情形,下同)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下同)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延长免税店招投标时确定的经营期限,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长2年。延期后的经营期限可超过10年。
 
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的延期协议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签署。签署延期协议后,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二、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但尚未完成招标的免税店
 
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招标工作,可不受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招标的时间限制,但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标。
 
三、未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免税店
 
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免税店,继续由口岸所属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批准。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月12日
 
 
  • 上一篇: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下一篇: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