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1]1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时间:2021-05-12 10:50:00    点击: 589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 上一篇:关于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的公告
  • 下一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四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