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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关税[2021]1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民航局 时间:2021-03-31 16:06:00    点击: 7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加快壮大航空产业,促进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维修等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5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民航局确定符合《通知》第二条的进口单位名单,并将名单(需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名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民航局。民航局确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确定结果和变更登记日期函告海关总署(确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二、《通知》项下免税进口航空器材实行清单管理。民航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确定上述清单,由民航局将清单(需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三、民航局函告海关总署的第一批进口单位名单和免税进口航空器材清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函告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函告的名单、清单,自函告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四、免税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免税资格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由民航局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六、民航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评估。
 
  七、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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