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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税委会[2020]33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时间:2020-12-21 14:57:00    点击: 629
海关总署:
 
  为支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印送你署,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883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9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附表1)。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第六步降税(附表2)。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配额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进行适当调整(附表3)。
 
  (三)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安排,除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到位的协定税率外,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澳大利亚、韩国、智利、格鲁吉亚、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进一步下调,其中,原产于蒙古的部分进口商品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税率。2021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附表7)。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毛里求斯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第一年税率(附表3、7)。
 
  3.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4.继续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适用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二、继续实施现行出口关税税率
 
  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征收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附表4)。
 
  三、调整税则税目及注释
 
  为满足产业发展和贸易管理需要,对部分税目、注释进行调整(附表5、6)。经调整后,2021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80个。
 
  四、有关实施时间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2.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
 
  3.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4.出口商品税率表
 
  5.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6.进出口税则注释调整表
 
  7.进一步降税的相关协定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另附)
 
  
 
 
 
附件: 税委会〔2020〕33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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