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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办关税[2020]9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 时间:2020-11-20 10:06:00    点击: 6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经公司改制并更名,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自2019年4月14日、2020年8月7日起,可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继续享受进口税收政策。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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