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关税[2020]2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时间:2020-06-24 16:47:00    点击: 58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相关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的适用时间,对《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中的通知事项第二项修订如下:
 
一、将“对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中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修改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
 
二、将“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中的“自2020年7月1日起”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起”。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能 源 局
2020年6月24日
 
  • 上一篇:关于延长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下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