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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税委会[2018]49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时间:2018-09-30 10:49:00    点击: 635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附件: 税委会〔2018〕4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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