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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调整大米税目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税委会[2018]33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时间:2018-06-23 14:48:00    点击: 494
海关总署:
  为适应技术进步和贸易发展需要,根据国内大米行业标准变化情况,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进出口税则大米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进出口税则大米税目税率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23日
 
附件: 税委会〔2018〕33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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