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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税委会[2018]27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时间:2018-06-26 15:36:25    点击: 586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附件: 税委会〔2018〕27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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