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发文文号:人民银行海关总署[2015]44号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时间:2015-12-29 17:34:00    点击: 413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调整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金制工业、实验室用制品(海关商品编号7115901020)”的,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调整后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自2016年1月 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第31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

  附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附件:点击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9日

 
  •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下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2016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乳酪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