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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公布2015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23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时间:2015-06-08 11:15:25    点击: 391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15年上半年香港新申请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内地海关建议
  2015年上半年澳门新申请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内地海关建议(1)

    附件:点击下载.rar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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