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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税委会[2015]3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时间:2015-04-23 14:11:51    点击: 388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
  附件:出口关税调整表

   附件:点击下载.rar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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