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5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关税[2015]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5-04-03 16:51:29    点击: 3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2015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国家林业局2015年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24日


  1.农业部2015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5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局2015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附件:点击下载.rar

 
  • 上一篇:关于修订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的公告
  • 下一篇:关于中国瑞士自贸协定经第三方中转货物证明文件提交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