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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关税[2014]6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4-12-26 16:50:00    点击: 3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2014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38.82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37元/立方米。
  二、2014年7-9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35.14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1.24元/立方米。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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