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税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73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时间:2014-10-24 13:58:45    点击: 373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无烟煤)、3%(炼焦煤)、6%(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5%(其他煤)、5%(煤球等燃料)的最惠国税率。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0月14日

 
  • 上一篇: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 下一篇: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