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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公布2014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41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时间:2014-07-02 22:58:03    点击: 374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见附件3)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其他带式连续运货升降、输送机”(税则号列84283300)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PE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附件:点击下载                           

                                                                            海关总署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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