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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补贴初裁公告

发文文号:商务部公告[2013]63号 发文单位:商务部 时间:2013-09-23 10:53:37    点击: 3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立案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及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及措施范围
  本案被调查产品及实施措施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和措施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见附表)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临时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3年9月20日起,采用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对各公司征收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如下:
  1.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            6.5%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2.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         0%
  (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
  3.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0%
  (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 LLC)
  4.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            0%
  (MEMC Pasadena,Inc.)
  5.AE Polysilicon Corporation        6.5%
  6.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6.5%
  在补贴调查期内,原产于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从价补贴率为0.2%,属于微量补贴;原产于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均未获得补贴。对原产于此三家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不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四、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方法
  自2013年9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五、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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