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反补贴税税率进行调整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43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时间:2013-08-02 14:37:13    点击: 354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美国诉中国对原产于美国取向性硅电钢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反补贴税税率进行调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3年第51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取向性硅电钢按照下述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一)AK钢铁有限公司(AK Steel Corporation)        7.8%。
  (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19.9%。
  (三)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13.8%。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取向性硅电钢按照下述调整后的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补贴税。
  (一)AK钢铁有限公司(AK Steel Corporation)        3.4%。
  (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3.4%。
  (三)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3.4%。
  三、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4号和2013年第40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51号

 
  • 上一篇: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130201A版的通知
  • 下一篇:关于取向性硅电钢执行世贸裁决的公告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