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1年11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8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涂布白卡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2013年4月2日,本案申请人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涂布白卡纸产业提出撤销涂布白卡纸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涂布白卡纸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涂布白卡纸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涂布白卡纸反倾销调查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1年11月18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1年第8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涂布白卡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就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11年10月8日,调查机关收到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涂布白卡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涂布白卡纸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11月1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涂布白卡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决定立案调查前,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国内涂布白卡纸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书面通知了美国驻华使馆。
2011年11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请其通知美国国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将立案公告、申请书公开版本和登记应诉表格等材料通过特快专递发送给申请书中列明的美国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2.登记应诉。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国际纸业公司、美德维实伟克公司等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调查机关于2011年12月9日,向应诉公司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由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
在调查问卷中,调查机关要求各答卷公司在37天内按要求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美德维实伟克公司、唯绿包装公司和国际纸业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加怡包装国际有限公司、美德维实伟克公司、唯绿包装公司和国际纸业公司递交的答卷。
针对部分提交答卷的公司答卷中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分别向提交答卷的公司发出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了答卷。
4.接收利害关系方意见。
2012年1月17日,应美德维实伟克公司和美德维实伟克(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其对本案的意见。
2012年3月14日,应国际纸业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相关意见。
2012年4月5日,调查机关听取了乳制品协会部分会员就本次反倾销调查的意见。
2012年9月10日,应纷美包装公司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其对本案的意见。
2011年12月2日,调查机关收到加怡包装国际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涂布白卡纸反倾销案将粉面牛皮卡纸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的申请》。
2011年12月8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德维实伟克公司关于涂布白卡纸反倾销案要求确认其产品不属于被调查产品的申请及对立案的初步评论意见》。
2011年12月21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美德公司<关于涂布白卡纸反倾销案要求确认其产品不属于被调查产品的申请及对立案的初步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
2012年1月17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唯绿包装公司关于将其生产的压缩液体包装纸排除在涂布白卡纸反倾销被调查产品范围的申请》。
2012年3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德维实伟克公司提交的《对申请人对美德公司关于涂布白卡纸反倾销案要求确认其产品不属于被调查产品的申请及对立案的初步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之反驳意见》。
2012年3月28日,调查机关收到国际纸业公司《关于涂布白卡纸反倾销案应诉答卷中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的补充说明及要求确认其产品不属于被调查产品的请求》。
2012年4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白卡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国外应诉公司相关评论意见的进一步评论》。
2012年4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纷美包装(山东)有限公司提交的《为保障食品、消费者安全和乳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包装业得来不易的竞争环境,要求将无菌奶包装纸板从进口涂布白板纸反倾销征税范围中排除》、《纷美包装有限公司对国产纸板供应商质量问题汇总分析》和《国产与进口无菌包装纸板的基本比较》。
2012年5月15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白卡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纷美包装公司要求将无菌奶包装纸板予以排除的评论意见》。
2012年6月13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唯绿包装公司关于白卡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唯绿包装公司产品排除意见提出反驳评论的抗辩意见》。
2012年7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国际纸业公司提交的《对<白卡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国外应诉公司相关评论意见的进一步评论>的抗辩意见》。
5.国内产业调查
2012年5月22日,调查机关派工作组前往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就涉案产品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三)损害调查。
1.应诉登记。
2011年11月18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涂布白卡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2011年12月8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7份,分别为国外生产者加怡包装国际有限公司、国际纸业公司;国外生产者和出口商美德维实伟克公司、唯绿包装公司;国外(地区)出口商国际纸业(香港)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美德维实伟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国外生产者协会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2年1月5日,调查机关成立涂布白卡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发布《关于成立涂布白卡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12月9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3份,分别为国内生产者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各1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加怡包装国际有限公司、国际纸业公司、国际纸业(香港)有限公司、美德维实伟克公司、唯绿包装公司和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各1份,国内进口商英特奈国际纸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美德维实伟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各1份。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就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事项的意见陈述。2011年12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涂布白卡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12年1月5日发出《关于召开涂布白卡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2012年1月12日,调查机关召开涂布白卡纸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就本案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及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陈述会后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涂布白卡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汇报材料》。
2012年1月17日,应美德维实伟克公司和美德维实伟克(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其对本案的意见。
2012年4月5日,调查机关听取了乳制品协会部分会员就涂布白卡纸反倾销案的意见。
2012年9月10日,应纷美包装公司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其对本案的意见。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1年12月2日,调查机关收到加怡包装国际有限公司提交的《涂布白卡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评论意见》。
2011年12月8日,调查机关收到加怡包装国际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涂布白卡纸反倾销案将粉面牛皮卡纸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的申请》。
2011年12月8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德维实伟克公司关于涂布白卡纸反倾销案要求确认其产品不属于被调查产品的申请及对立案的初步评论意见》。
2011年12月21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美德公司<关于涂布白卡纸反倾销案要求确认其产品不属于被调查产品的申请及对立案的初步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2012年3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德维实伟克公司提交的《对申请人对美德公司关于涂布白卡纸反倾销案要求确认其产品不属于被调查产品的申请及对立案的初步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之反驳意见》。
2012年3月28日,调查机关收到国际纸业公司《关于涂布白卡纸反倾销案应诉答卷中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的补充说明及要求确认其产品不属于被调查产品的请求》。
2012年4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白卡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国外应诉公司相关评论意见的进一步评论》。
2012年4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纷美包装(山东)有限公司提交的《为保障食品、消费者安全和乳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包装业得来不易的竞争环境,要求将无菌奶包装纸板从进口涂布白板纸反倾销征税范围中排除》、《纷美包装有限公司对国产纸板供应商质量问题汇总分析》和《国产与进口无菌包装纸板的基本比较》。
2012年5月15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白卡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纷美包装公司要求将无菌奶包装纸板予以排除的评论意见》。
2012年7月30日,调查机关收到国际纸业公司提交的《对<白卡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国外应诉公司相关评论意见的进一步评论>的抗辩意见》。
2012年8月6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德维实伟克公司《关于涂布白卡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
2012年9月3日,调查机关收到国际纸业公司《进口涂布白卡纸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书》。
2012年9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保障包材质量和价格的稳定,保护乳品产业健康发展格局》、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将无菌奶包装纸板排除在对美涂布白卡纸反倾销征税范畴之外的报告》和纷美包装(山东)有限公司提交的《针对白卡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纷美包装将无菌奶包装纸板从征税范畴中排除评论意见之评论》。
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其他利害关系方查阅和评论。
6.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2年3月7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涂布白卡纸反倾销案实地核查的通知》。2012年4月16日至20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和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和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被核查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白卡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实地核查后补充、修正材料》。
7.公开信息。
根据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公开信息查阅室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实地核查结果和各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四)延期公告。
2012年11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78号公告,将本案调查期限延长至2013年5月18日。
二、终止调查
2013年4月2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人关于撤销涂布白卡纸反倾销调查申请依法终止涂布白卡纸反倾销调查的请求》。申请人提出撤销涂布白卡纸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调查机关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涂布白卡纸的反倾销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涂布白卡纸的反倾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