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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壬基酚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商务部公告[2013]15号 发文单位:商务部 时间:2013-04-01 11:07:49    点击: 322
    2007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3月29日起5年。
  2012年3月2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3月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壬基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131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Nonyl Phenol。
  商务部对终止自印度和台湾地区进口壬基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再度或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3年3月29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11号公告,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3年3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3年3月29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2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7年3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1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3月29日起5年。
  二、期终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11年9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59号公告,告知利害关系方原反倾销措施将于2012年3月28日到期。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复审申请。
  2011年12月30日,商务部收到江苏凌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染料化工厂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对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将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江苏嘉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吉化北方云雀工贸有限公司表示支持此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
  (三)立案前通知。
  2010年3月20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印度驻华使馆,同日,通知了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2012年3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7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3月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五)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
  (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印度驻华使馆和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并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提供给上述机构,请其通知本国(地区)相关生产商和出口商。有关申请书公开文本,利害关系方可于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七)登记应诉。
  2012年3月28日,调查机关在2012年第7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在规定时间内,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SI GROUP INDIA LIMITED)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
  (八)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限内,应诉公司提交了答卷。
  调查机关向申请人发放了问卷,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调查期内国际、中国大陆市场的壬基酚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答卷。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关于倾销调查的书面意见陈述。
  (4)听证会。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召开关于倾销调查的听证会。
  (5)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所有与倾销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均已按规定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倾销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6)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2月21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最终倾销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3月4日,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提交了《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倾销部分裁决所依据事实的评论》(以下简称终裁前评论意见)。3月13日,申请人提交了《壬基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印度十拿-赫蒂利亚公司关于倾销部分裁决所依据事实评论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反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对上述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2.产业损害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12年3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壬基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2〕93号)。在规定的时间内,除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作为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外,没有其他相关利害关系方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2年4月13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成立壬基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2〕130号),成立壬基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12年4月17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壬基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2012年5月21日,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通过代理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进口壬基酚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延期递交调查问卷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批准了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的延期申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江苏凌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常州染料化工厂有限公司递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2年5月7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提交的《关于召开壬基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产业意见陈述会的申请》。2012年5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召开壬基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2〕181号)。2012年5月24日,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的意见陈述,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再度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以及其他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的问题向调查机关进行了陈述。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2年7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关于壬基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补充说明》。
  2012年10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损害意见书》(以下简称损害抗辩意见)。
  2012年11月1日,调查机关收到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补充材料》。
  2012年11月20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印度壬基酚装置产能情况的说明》。
  2012年11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第二次补充材料》。
  2012年11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壬基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印度十拿-赫蒂莉亚公司损害意见书的评论意见》。
  2012年12月6日,调查机关收到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第三次补充材料》。
  2012年12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第四次补充材料》。
  (6)召开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
  2012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召开本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本案申请企业、支持企业以及部分下游企业的意见陈述。
  壬基酚下游企业提出,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生产的壬基酚与被调查产品的质量不存在差异,可相互替代,同时表示,支持商务部壬基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希望通过此次调查,进一步改善中国大陆壬基酚市场竞争环境,在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与下游企业的共同和谐发展。
  本案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再次表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再度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同时表示,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的发展需要得到下游企业的大力支持,希望在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发展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并与下游企业形成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7)实地核查。
  2012年10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壬基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2〕434号)。2012年11月,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企业江苏凌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常州染料化工厂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上述公司提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江苏凌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常州染料化工厂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壬基酚反倾销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补充、修改材料》。
  (8)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有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均已按规定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9)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前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2013年2月16日,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壬基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并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三、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
  产品名称:壬基酚,也称壬基苯酚
  英文名称:Nonyl Phenol (简称NP)
  化学分子式:C15H24O
  物理特性:壬基酚是一种重要的精细化工原料和中间体,外观在常温下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略带苯酚气味,不溶于水,溶于丙酮。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也用于抗氧剂、纺织印染助剂、润滑油添加剂、农药乳化剂、树脂改性剂、树脂及橡胶稳定剂等领域。
  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为:29071310。
  此次期终复审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在复审立案公告后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方提出异议。
  (二)调查范围。
  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
  四、同类产品及中国大陆产业
  (一)同类产品的认定。
  商务部2007年3月28日第11号公告发布的壬基酚反倾销原审案件最终裁定中认定,“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质、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因素后认定,中国大陆生产的壬基酚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商务部2012年3月28日第7号公告发布的本次复审调查立案公告中认定,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被调查产品一致。
  在壬基酚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中国大陆生产的壬基酚与原审案件调查期内生产的壬基酚在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本次复审的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生产的壬基酚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损害抗辩意见书中提出,除本案两家申请企业之外,中国大陆还有两家企业生产壬基酚产品,分别为江苏嘉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市吉化北方云雀工贸有限公司。江苏嘉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市吉化北方云雀工贸有限公司虽然表示支持此次反倾销调查,但没有递交调查问卷答卷。因此,本案两家申请企业并不能代表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
  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企业的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本案两家申请企业壬基酚产量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48.18%、57.75%、77.01%、71.47%和55.42%。虽然江苏嘉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市吉化北方云雀工贸有限公司没有递交调查问卷答卷,但本案两家申请企业壬基酚的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可以代表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申请企业可以代表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本裁定所依据的中国大陆产业数据,除特别注明外,均来自上述两家申请企业。
  五、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本次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六、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复审调查期内倾销情况。
  印度
  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是印度唯一应诉并提交倾销部分答卷的生产商。根据公司提交的答卷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评论意见,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是印度唯一的壬基酚生产企业。根据公司提供的数据和申请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没有印度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对中国大陆没有出口,原产于印度的壬基酚对中国大陆没有出口。
  台湾地区
  由于没有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不能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等数据和相关证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壬基酚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印度
  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是印度唯一的生产商及出口商,该公司登记应诉并提交了答卷和补充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印度出口国市场总体情况的数据。因此,调查机关将以该公司提交的数据作为确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出口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的基础。
  1.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数据,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的壬基酚对中国大陆没有出口,中国大陆现行的壬基酚反倾销措施遏制了原产于印度的壬基酚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
  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答卷以及补充材料中指出,该公司生产壬基酚的装置也可以生产十二烷基苯酚,目前该装置既用来生产壬基酚也用来生产十二烷基苯酚,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使该装置相互交替生产壬基酚或十二烷基苯酚。调查机关认为,既然公司该装置的产能可以在壬基酚和十二烷基苯酚两种产品之间相互转换,也即该装置可以只用于生产壬基酚。因此,该装置的产能即为壬基酚的产能。
  公司在终裁前评论意见中称,公司生产壬基酚的装置还可用于生产十二烷基苯酚,壬基酚的产能可通过分析两种产品合计产能的方式进行评估或根据壬基酚和十二烷基苯酚的产量进行分配,并据此计算出相对国内消费量的剩余产能的比例,以此来分析潜在出口能力。申请人在反评论意见中指出,一方面,公司在其向调查机关提交的补充材料中主张,按照壬基酚和十二烷基苯酚的实际产量来分摊产能的做法无法获得相关会计准则或任何专业机构的意见支持;另一方面,公司在不对其装置作任何改变的情况下,就能在壬基酚和十二烷基苯酚两种产品之间相互转换,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选择性生产壬基酚产品或十二烷基苯酚产品,因此,公司以两种产品实际产量来分摊产能的主张不能成立,公司该装置的全部产能应被视为壬基酚的产能。
  调查机关认为:
  第一,公司在终裁前评论意见中提出的通过扣除壬基酚和十二烷基苯酚国内消费量及壬基酚出口量的装置产能占该装置产能比例的方法来分析其产能对出口能力的影响,这种方法没有分析该公司产能代替进口量的可能性,不能反映公司装置剩余产能对其出口能力的影响。调查机关认为壬基酚装置剩余产能占该装置产能的比例可直接适当地反映公司未来壬基酚可能产量及出口能力。
  第二,关于公司壬基酚装置产能及剩余产能是否应该考虑十二烷基苯酚的问题。公司在其补充答卷中明确表示按照壬基酚和十二烷基苯酚的实际产量来分摊产能的做法无法获得相关会计准则或任何专业机构的意见支持,但在终裁前评论意见中再次提出按两种产品产量分摊产能的做法,且未提供任何合理理由。调查机关对此主张不予采信。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以同一装置相互交替生产壬基酚和十二烷基苯酚,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选择性生产壬基酚和十二烷基苯酚,也就是说公司可以选择用该装置只生产壬基酚,因此该装置的产能可视为壬基酚的产能。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从2007年到2011年,印度壬基酚的产能分别为100、100、90、90和90(以2007年的数据为指数100),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略有下降,基本稳定。壬基酚产量在2007年到2011年间分别为100、63、136、165和114(以2007年的数据为指数100),波动较大。2007年到2011年,印度壬基酚产量占产能的比例分别为25.25%,15.98%,38.06%,46.28%和32.01%。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十二烷基苯酚的产量分别为100,129,124,119,116(以2007年的数据为指数100),自2009年起呈逐渐下降趋势。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公司可用于生产壬基酚的潜在产能(即印度公司该装置生产壬基酚之外的、用于生产十二烷基苯酚的产能和闲置的部分产能)占产能的比例分别为74.75%、84.02%、61.94%、53.72%和67.99%,可用于生产壬基酚的潜在产能较大。
  第三,调查机关认为,即使根据公司主张,通过分析两种产品合计产能的方式进行评估或根据壬基酚和十二烷基苯酚的产量进行分配的方式来确定壬基酚的产能,印度可用于生产壬基酚的闲置产能仍然比较大。其一,通过分析合计产能的方式,考虑了印度壬基酚和十二烷基苯酚的市场容量及公司的出口量后,从2007年到2011年,可用于生产壬基酚的闲置产能占比分别为43.17%、25.37%、12.6%、14.16%和17.06%,闲置产能仍然较大。其二,根据公司依据壬基酚和十二烷基苯酚的产量进行产能分配的主张,印度壬基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的闲置产能(根据产量分摊的壬基酚产能超出产量的部分)占根据产量分摊的壬基酚产能的比例分别为53.35%、56.38%、32.37%、25.37%和40.53%,印度壬基酚闲置产能仍然较大。其三,即使同时考虑壬基酚和十二烷基苯酚的产量,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该装置产能扣除两种产品产量后的闲置产能占该装置产能的比例分别为53.35%、56.38%、32.37%、25.37%和40.53%,可用于生产壬基酚的闲置产能仍然较大。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印度生产壬基酚的闲置产能较大,具有较大的对华出口能力。
  (2)印度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印度国内壬基酚市场消费量分别为100、136、155、165和143(以2007年的数据为指数100)。印度国内消费量先升后降,2011年的消费量比2010年下降13.33%。印度国内壬基酚消费市场已基本饱和。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印度公司的出口量分别为962吨、391吨、2487吨、3433吨和189吨,出口量呈大幅波动。出口量占产量的平均比例较大,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
  以上分析说明,2007年-2011年,印度壬基酚产能基本稳定,国内消费市场已趋于饱和,可用于生产壬基酚的潜在产能较大,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公司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7年至2011年,印度除了在2010年向中国大陆出口0.24吨壬基酚外,其他时间未向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但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前的2004年至2006年,印度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分别占其总出口量的20.89%,12.69%和7.19%,这说明反倾销措施实施前中国是印度出口壬基酚的重要市场,反倾销措施抑制了印度壬基酚产品对中国的低价出口。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公司提供的数据,在不考虑贸易环节可比性因素的情况下,从2007年到2011年,印度壬基酚向第三国(地区)出口的平均单价比其国内销售的平均单价分别低10.24%、6.86%、10.6%、14.19%和6.92%,说明低价出口是印度消化其过剩产能的销售策略。
  公司在终裁前评论中称,向第三国(地区)出口壬基酚价格低于其国内销售价格的主要原因是用于出口的壬基酚的原材料免进口关税,公司用于生产壬基酚的基本原材料苯酚和壬烯都是自国外进口,印度进口苯酚和壬烯所适用的关税分别是7.5%和5%,壬基酚出口成本低于国内销售成本。申请人在反驳意见中指出,首先,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其次,即使认为公司存在用于出口的壬基酚的原材料免关税而用于国内销售的壬基酚的原材料不免关税的情况,但从原材料领用的角度,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生产过程中严格区分内销产品和出口产品使用不同的原材料,因此不能排除其将免税的原材料用于内销产品生产的情况;其三,印度苯酚和壬烯的进口平均关税为6.25%,而2007年到2011年印度向第三国(地区)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国内销售价格的平均比例达9.76%,即使公司壬基酚出口价格再提高6.25%,其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价格仍低于其国内销售价格,因此,公司壬基酚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价格普遍低于其国内销售价格,一旦终止对自印度进口壬基酚的反倾销措施,印度对第三国(地区)的低价出口产品将大量转移至中国大陆市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很可能再次发生。
  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在答卷和补充答卷中,均未提供其进口壬基酚的原材料苯酚和壬烯免关税的证明,也未提供生产过程中内销产品和出口产品使用不同原材料的证据,公司的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即使考虑公司关于进口壬基酚原材料苯酚和壬烯免关税的主张,也不能否定印度壬基酚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国内销售价格的结论。再者,即使公司关于原材料免关税的主张成立,在考虑了贸易环节可比性因素的2011年,印度壬基酚向第三国(地区)出口的平均单价比其国内销售的平均单价仍低3%。公司在终裁前评论意见中仅以其对第三国(地区)出口壬基酚的5个月份的出厂出口价格与对应月份的国内销售出厂价进行对比,不能客观反映2011年的整年平均国内销售价格高于出口价格的情况。另外,即使在这5个月份中,仍有个别月份出厂出口价格低于国内销售出厂价。这说明低价销售是公司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策略。综上,公司的主张无法改变低价出口是印度消化其过剩产能的销售策略的结论。
  此外,公司在终裁前评论中主张,印度对第三国(地区)出口价格高于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因而印度壬基酚不可能再向中国倾销。调查机关认为,不同国家(地区)出口被调查产品价格的差异,与被调查国(地区)是否可能再度对中国大陆发生倾销行为没有必然联系。
   印度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数量大幅波动,2011年出口量比2010年下降达94.5%,第三国(地区)壬基酚消费市场萎缩。
  上述调查表明,在2007年中国大陆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壬基酚实施反倾销措施之前,中国大陆是印度壬基酚的重要出口国。由于中国大陆实施壬基酚反倾销措施,印度在反倾销调查期未对中国大陆出口。自中国大陆壬基酚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印度壬基酚产能基本稳定,可用于生产壬基酚的潜在产能较大,消费市场趋于饱合,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此外,印度对第三国出口壬基酚的价格长期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低价出口是印度壬基酚海外市场销售的销售策略。因此,如果终止对印度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
  台湾地区
  由于没有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提交答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台湾地区壬基酚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出口、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分析,对台湾地区壬基酚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根据原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的反倾销税率为4.08%-20.38%。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证据表明台湾地区壬基酚对中国大陆出口发生了变化。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从2007年到2011年,台湾地区壬基酚的产能分别为5万吨、5万吨、5万吨、6.2万吨和6.2万吨,2010年后台湾地区壬基酚产能增长了24%。产量分别为4.31万吨、4.24万吨、4.96万吨、5.73万吨和4.67万吨,平稳中保持增长,2011年产量比2007年增长 8.35%。闲置产能分别为0.69万吨、0.76万吨、0.04万吨、0.47万吨和1.53万吨,2011年闲置产能比2007年增长121.74%,增幅巨大。
  (2)台湾地区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从2007年到2011年,台湾地区壬基酚消费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分别为0.99万吨、0.81万吨、0.84万吨、1.18万吨和0.87万吨。这说明台湾地区市场的壬基酚消费基本饱和。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壬基酚的出口数量基本保持稳定,分别为4.07万吨、3.68万吨、4.24万吨、4.35万吨和3.77万吨。从2007年到2011年,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分别为94.43%、86.79%、85.48%、75.92%和80.73%,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很高。这表明台湾地区壬基酚产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非常高,对外出口是台湾地区消化壬基酚剩余产量的重要渠道。
  上述调查表明,2007年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台湾地区壬基酚产能大幅增长,产量稳定中保持增长,台湾地区市场基本饱和,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很高。倾销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壬基酚产能利用率下降,闲置产能明显增加,台湾地区消费趋于饱合,出口能力进一步增强。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壬基酚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分别为1.64万吨、1.25万吨、1.60万吨、1.50万吨和0.82万吨;出口数量占中国大陆壬基酚总进口量的比例也整体呈下降趋势,分别为99.51%、99.43%、97.40%、95.38%和96.06%。从2007年到2011年,台湾地区壬基酚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40.29%、33.97%、37.74%、34.48%和21.75%。因此,中国大陆是台湾壬基酚出口的重要市场。
  2011年,台湾地区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为2424.42美元/吨,而台湾地区壬基酚的市场价格为2572.50美元/吨,台湾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低于其本地市场的价格。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台湾地区海关数据,台湾地区壬基酚2011年向第三国(地区)出口价格大幅低于台湾地区市场价格。向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占向第三国(地区)总出口的比例高达99.91%。说明低价出口是台湾地区壬基酚对海外市场销售的一种重要方式。
  上述调查表明,自2007年中国大陆对进口壬基酚实施反倾销措施以来,台湾地区壬基酚产能大幅增长,产量稳定中保持增长,闲置产能增加,台湾地区消费市场基本饱和,对国际市场依赖度很高。低价出口是台湾地区壬基酚海外市场销售的重要方式。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出口其过剩壬基酚产品的重要市场。因此,如果终止对台湾地区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三)倾销调查结论。
  上述调查表明,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再度发生;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
  七、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四、五、六、七条规定,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江苏凌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常州染料化工厂有限公司申请对其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两家公司的保密申请,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相关经济指标只披露相对数据,证据显示:
  1.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的表观消费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29293.00吨、23683.00吨、35694.00吨、36673.00吨和39946.00吨。2008年比2007年减少19.15%,2009年比2008年增长50.72%,2010年比2009年增长2.74%,2011年比2010年增长8.92%。
  2.产能。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生产能力总体呈上升趋势。2008年与2007年持平,2009年比2008年增长69.44%,2010年比2009年增长8.20%,2011年与2010年持平。
  3.产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量呈持续上升趋势。2008年比2007年增长4.66%,2009年比2008年增长129.85%,2010年比2009年增长1.53%,2011年比2010年增长14.3%。
  4.开工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开工率总体呈上升趋势。2008年比2007年上升2.43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上升19.40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下降4.55个百分点,2011年比2010年上升9.91个百分点。
  5.销售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8年比2007年增长6.68%,2009年比2008年增长119.56%,2010年比2009年增长5.64%,2011年比2010年下降0.18%。
  6.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总体呈上升趋势。2008年比2007年上升6.38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上升12.09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上升2.29个百分点,2011年比2010年下降0.67个百分点。
  7.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先降后升趋势。2008年比2007年下降2.67%,2009年比2008年下降29.41%,2010年比2009年增长41.33%,2011年比2010年增长46.86%。
  8.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销售收入呈持续上升趋势。2008年比2007年增长3.84%,2009年比2008年增长54.99%,2010年比2009年增长49.31%,2011年比2010年增长46.6%。
  9.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税前利润总体呈上升趋势。2008年比2007年增长132.27%,2009年比2008年下降 42.33%,2010年比2009年增长107.42%,2011年比2010年增长96.94%。
  10.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上升趋势。2008年比2007年上升9.87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下降13.67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上升1.76个百分点,2011年比2010年上升4.26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就业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2008年比2007年增长9.09%,2009年比2008年增长250%,2010年比2009年增长7.14%,2011年比2010年下降2.22%。
  12.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08年比2007年下降4.06%,2009年比2008年下降34.33%,2010年比2009年下降5.24%,2011年比2010年上升16.90%。
  13.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人均工资呈持续上升趋势。2008年比2007年增长0.66%,2009年比2008年增长23.27%,2010年比2009年增长24.44%,2011年比2010年增长26.90%。
  14.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期末库存总体呈上升趋势。2008年比2007年减少39.98%,2009年比2008年增长501.59%,2010年比2009年减少36.97%,2011年比2010年增长132.54%。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总体呈下降趋势。2008年比2007年增长112.33%,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呈现净流出状态,2010年净流出比2009年增长290.58%,2011年净流出比2010年增长7.39%。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利用有利时机,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产能扩大、生产工艺改造、产品开发和技术升级。但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呈下降趋势,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呈现净流出状态,中国大陆产业投融资能力受到抑制。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市场需求旺盛,中国大陆壬基酚表观消费量2011年比2007年增长了36.37%,年均增长8.06%。随着中国大陆壬基酚市场需求的增长,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陆续新建和扩建了一批生产装置,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产能、产量都呈增长态势。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总体呈现上升趋势。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就业人数、人均工资等经济指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好转,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得到了初步恢复和发展。
  另外,由于实施壬基酚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受到不同程度的遏制,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数量呈下降趋势,印度基本不再对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产品,2008年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状况出现明显改善,销售收入呈上升趋势,税前利润大幅增长。2009年,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和税前利润大幅下降,分别比2008年下降29.41%和42.33%。而2010年和2011年,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和税前利润大幅增长,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和税前利润呈现大幅波动状态。此外,调查期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在调查期内处于较低水平,2007年和2008年远低于被调查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期末库存则大幅增加,2011年比2007年增加了429.26%,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1年比2007年下降了30.2%,中国大陆部分壬基酚生产企业甚至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以上证据表明,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生产经营状况不稳定,仍然较为脆弱。
  因此,调查期内,由于实施壬基酚反倾销措施,使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受到不同程度的遏制,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数量呈下降趋势,印度基本不再对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产品。中国大陆壬基酚市场环境有所改善,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得到初步恢复和发展,但仍然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冲击和影响。
  (二)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1.中国大陆壬基酚市场状况。
  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开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随着中国大陆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大陆壬基酚产品市场需求稳步增长。壬基酚原审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处于成长期,市场需求呈上升趋势。本案调查期内,壬基酚在表面活性剂、抗氧剂、纺织印染助剂、润滑油添加剂、农药乳化剂、树脂改性剂、树脂及橡胶稳定剂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带动了中国大陆壬基酚市场需求继续增长。2007年至2011年,中国大陆壬基酚市场需求年均增长幅度达到8.06%,高于同期世界壬基酚需求年均增长幅度,中国大陆已成为全球壬基酚需求量较大的国家(地区)。
  调查期内,随着中国大陆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中国大陆壬基酚下游等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大陆壬基酚产品市场需求呈增长趋势,2011年中国大陆壬基酚表观消费量比2007年增长了36.37%。预计2013年中国大陆壬基酚表观消费量将达到4.8万吨左右。同时,中国大陆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得到一定遏制,印度基本不再对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产品,改善了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的市场环境,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生产经营状况与原审调查期相比有所改善,得到了初步恢复和发展,随着中国大陆壬基酚新建和改扩建装置陆续投产,中国大陆壬基酚总产能也将相应地稳步增长,预计2013年将达到5万吨。届时,中国大陆壬基酚的供应将完全能够满足中国大陆市场需求。
  2.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加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除2010年印度向中国大陆出口0.24吨壬基酚外,其他年度印度不再向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数量分别为16359.01吨、12509.54吨、15958.52吨、14968.16吨和8193.91吨。2008年比2007年下降23.53%,2009年比2008年增长27.57%,2010年比2009年下降6.21%,2011年比2010年下降45.26%。
  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呈现持续下降趋势。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分别为55.85%、52.82%、44.71%、40.82%和20.51%。2008年比2007年下降3.03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下降8.11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下降3.89个百分点,2011年比2010年下降20.3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数量占中国大陆壬基酚总进口量的比例较大。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数量占中国大陆壬基酚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99.51%、99.43%、97.4%、95.38%和96.06%,表明台湾地区是中国大陆壬基酚产品的主要进口来源地。
  (1)台湾地区壬基酚市场状况。
  台湾地区生产者/出口商没有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也没有递交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也未收到台湾地区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评论意见。申请书提供了台湾地区壬基酚的产能、产量、消费量、出口能力、出口比例和出口市场状况等数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因此,调查机关采纳申请人提供的台湾地区壬基酚的产能、产量、消费量、出口能力、出口比例和出口市场状况等数据。
  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壬基酚生产能力保持平稳。2007年至2009年其生产能力均为5万吨,2010年和2011年其生产能力均为6.2万吨。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台湾地区壬基酚产量分别为4.31万吨、4.24万吨、4.96万吨、5.73万吨和4.67万吨,其闲置产能占当年产能比例分别为13.8%、15.2%、0.8%、7.58%和24.68%。台湾地区壬基酚闲置产能较大。
  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壬基酚消费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台湾地区壬基酚消费量分别为0.99万吨、0.81万吨、0.84万吨、1.18万吨和0.87万吨。台湾地区壬基酚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呈增长趋势。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台湾地区壬基酚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分别为4.01万吨、4.19万吨、4.16万吨、5.02万吨和5.33万吨。2011年比2007年增长32.92%。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壬基酚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占当年产能的比例均在80%以上。上述数据表明,在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壬基酚产业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
  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壬基酚出口数量保持稳定,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台湾地区壬基酚出口数量分别为4.07万吨、3.68万吨、4.24万吨、4.35万吨和3.77万吨,台湾地区壬基酚出口数量占其产量比例在调查期内均保持在较高水平,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台湾地区壬基酚出口数量占其产量比例分别为94.43%、86.79%、85.48%、75.92%和80.73%。以上数据表明,台湾地区壬基酚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很高,其大量闲置产能需要通过寻求国外市场来消化。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壬基酚向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分别为1.64万吨、1.25万吨、1.6万吨、1.5万吨和0.82万吨。2007年至2011年,台湾地区壬基酚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占同期中国大陆壬基酚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99.51%、99.43%、97.4%、95.38%和96.06%。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在各年度出口壬基酚的众多国家(地区)之中,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壬基酚数量均位居前列,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40.29%、33.97%、37.74%、34.48%和21.75%,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壬基酚的主要出口目的地。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壬基酚市场消费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台湾地区壬基酚产业有较大的闲置产能,出口能力较强,对台湾地区以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也较高,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壬基酚的主要出口地区。随着中国大陆市场需求的增加,中国大陆仍将成为台湾地区消化其过剩产能和产量的重要市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壬基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的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2)印度壬基酚市场状况。
  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在调查问卷答卷以及补充材料中提供了完整的、可供核实的印度产量、消费量、出口能力、出口比例和出口市场状况等数据和相关证据材料,并且该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和补充材料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评论意见都提出,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是印度唯一壬基酚生产企业。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相关数据可以代表印度壬基酚产业情况,采纳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提供的印度壬基酚产量、消费量、出口能力、出口比例和出口市场状况等相关数据。另外,除了该公司出口数量外,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申请对其提供的其他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调查机关接受了该公司的保密申请,除了该公司出口数量,在裁决中印度壬基酚产业相关经济指标只披露相对数据。
  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损害抗辩意见书、调查问卷答卷以及补充材料中提出,该公司生产壬基酚的装置还可以生产十二烷基苯酚,十二烷基苯酚是单独的一种产品,并不是壬基酚的副产品或联产品,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相互替代生产壬基酚和十二烷基苯酚。如果按照壬基酚和十二烷基苯酚产量的比例区分产能,该公司无法获得相关会计准则或任何专业机构意见的支持。因此,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公司认为,无法单独划分壬基酚和十二烷基苯酚的具体产能,提供了该套生产装置的总产能。
  据调查,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生产壬基酚的装置也能生产十二烷基苯酚。十二烷基苯酚的化学反应原理(烷基化反应)和反应过程(脱酚、蒸馏、精馏)与壬基酚基本相同。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不用对生产装置进行任何改变,该装置产能就能在壬基酚和十二烷基苯酚两种产品之间相互转换,该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选择性的生产壬基酚产品与十二烷基苯酚产品。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产能能在壬基酚和十二烷基苯酚两种产品之间根据市场需求相互转换,并且该公司装置可以只用于壬基酚的生产。因此,该装置的产能即为壬基酚的产能。
  调查期内,印度壬基酚生产能力基本保持平稳。2007年和2008年,印度壬基酚生产能力保持不变。2009年印度壬基酚生产能力比2008年下降9.94%,2009年至2011年其生产能力保持不变。印度壬基酚产量在调查期内总体呈增长趋势。2008年比2007年下降36.72%,2009年比2008年增长114.51%,2010年比2009年增长21.59%,2011年比2010年下降30.82%。印度可用于生产壬基酚的潜在产能在调查期内总体呈下降趋势,2008年比2007年增长12.4%,2009年比2008年下降33.61%,2010年比2009年下降13.27%,2011年比2010年增长26.55%。印度可用于生产壬基酚的潜在产能占当年产能比例分别为74.75%、84.02%、61.94%、53.72%和67.99%。印度可用于生产壬基酚的潜在产能较大。
  调查期内,印度壬基酚消费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08年比2007年增长36.02%,2009年比2008年增长14.09%,2010年比2009年增长6.41%,2011年比2010年下降13.58%。印度壬基酚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总体呈下降趋势。2008年比2007年下降20.46%,2009年比2008年下降33.29%,2010年比2009年下降10.65%,2011年比2010年增长26.87%。印度壬基酚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占当年产能的比例分别为63.77%、50.73%、37.57%、33.57%和42.59%。上述数据表明,在调查期内,印度壬基酚产业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
  调查期内,印度壬基酚出口数量大幅波动,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印度壬基酚出口数量分别为962吨、391吨、2487吨、3433吨和189吨。印度壬基酚出口数量占其国内产量比例在调查期内波动较大。2008年比2007年下降5.05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增长17.81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增长3.64个百分点,2011年比2010年下降28.08个百分点。以上数据表明,虽然2011年印度壬基酚出口数量及其所占国内产量比例较低,但2007年至2010年印度壬基酚出口数量仍然较大,其所占国内产量比例仍然较高。2009年和2010年,印度壬基酚出口数量高达2487吨和3433吨,其所占国内产量的比例也较高。因此,印度壬基酚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仍然较高,需要通过寻求国外市场来消化其国内消费的剩余产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的2004年和2005年,印度对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数量分别为1975.2吨和1021.31吨,其占印度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7.48%和19.96%,保持在较高水平,中国大陆是印度壬基酚主要出口国(地区)。由于2006年7月10日起,中国大陆对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的进口壬基酚征收12.22%反倾销税,因此,调查期内,除2010年印度向中国大陆出口0.24吨壬基酚外,其他年度印度不再向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另外,中国大陆壬基酚市场需求旺盛,印度可用于生产壬基酚的潜在产能较大,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并且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中明确提出,该公司计划2013年向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上述证据表明,如果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壬基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可能再度成为印度壬基酚的主要出口国(地区)。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印度可用于生产壬基酚的潜在产能较大,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对印度以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也较高。中国大陆壬基酚市场需求旺盛,如果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壬基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仍将可能成为印度消化其过剩产能和产量的重要市场,可能是印度壬基酚的主要出口国(地区),印度对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的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生产能力较大,产量呈小幅增长趋势,装置开工率较低,可用于生产壬基酚的潜在产能或闲置产能较大,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消费量始终维持在较低水平。表明上述两国(地区)壬基酚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对国际市场依赖度较高,需要通过对外出口的方式来消化其国内(地区)消费的剩余产品。中国大陆实施壬基酚反倾销措施以后,台湾地区仍然向中国大陆大量出口壬基酚,占台湾地区出口量的比例较大。虽然印度在调查期内基本不向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但如果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壬基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可能是印度壬基酚的主要出口国(地区)。
  因此,如果终止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上述两国(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的数量可能会大幅增加。
  3.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影响的可能性。
  (1)原产于印度的壬基酚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影响的可能性。
  调查期内,印度基本不向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但印度可用于生产壬基酚的潜在产能较大,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另外,中国大陆壬基酚市场需求旺盛,如果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壬基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再度发生,很可能通过压低销售价格来扩大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以恢复其在中国大陆的市场份额,中国大陆壬基酚产品也将进一步受到原产于印度壬基酚产品的影响,同类产品价格存在进一步下降的可能性。
  (2)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壬基酚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影响的可能性。
  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的关税完税价格分别为13151.45元/吨、13251.16元/吨、9798.62元/吨、12863.89元/吨和16526.77元/吨。2008年比2007年增长0.76%,2009年比2008年下降26.05%,2010年比2009年增长31.28%,2011年比2010年增长23.34%。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2008年比2007年下降2.67%,2009年比2008年下降29.41%,2010年比2009年增长41.33%,2011年比2010年增长46.86%。
  上述数据表明,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价格走势基本一致。2007年到2009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关税完税价格下降了25.49%,而同期同类产品的价格下降了31.3%。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关税完税价格2010年比2009年增长31.28%,2011年比2010年增长23.34%。同类产品的价格2010年比2009年增长41.33%,2011年比2010年增长46.86%。因此,同类产品价格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价格变动敏感,容易受到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价格变化的影响。如果终止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壬基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壬基酚很可能压低销售价格来扩大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同类产品价格存在进一步下降的可能性。
  因此,如果终止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将很可能通过压低销售价格来扩大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价格存在进一步下降的可能性,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将进一步受到被调查产品的影响,同类产品价格存在进一步下降的可能性。
  4.未来产业状况。
  调查期内,在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总体增长的情况下,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产能、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开工率、就业人数等经济指标都保持了增长趋势。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同时也表明,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处在成长期和发展的重要阶段,盈利状况不稳定,对市场环境反应敏感,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倾销调查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再度发生,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可能大幅增长,市场竞争会日益加剧。届时,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将进一步受到打压,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也将可能下降,产销状况恶化,市场份额下降,企业盈利空间可能出现缩减,再次出现严重亏损。
  目前,中国大陆产业为新建和扩建而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处于发展的重要阶段,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经营状况的下滑可能会对产业投资的回收和下一步投融资活动形成阻碍,减弱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中国大陆部分企业停产或倒闭。
  5.产业损害调查结论。
  (1)中国大陆实施壬基酚反倾销措施之后,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受到不同程度遏制,印度基本不再对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产品,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数量呈下降趋势,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有所改善,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到初步恢复和发展。
  (2)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仍然很脆弱。同类产品对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变化反应敏感,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3)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可用于生产壬基酚的潜在产能或壬基酚闲置产能较大,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中国大陆壬基酚市场需求旺盛,对被调查国家(地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4)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可能大幅下降,同类产品的价格有可能进一步下降,对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八、复审裁定
  根据上述调查结论,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再度发生,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印度和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壬基酚的数量可能会大幅增加,对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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