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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43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时间:2012-11-15 14:25:12    点击: 300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8月30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8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税则号列为290723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第65号和2009年第8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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