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明确对台免税农产品税号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税委会[2011]28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时间:2011-12-28 14:14:00    点击: 309

海关总署:
  为促进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对15种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鲜水果;自2007年3月20日起,对11种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蔬菜、8种由台湾籍渔船打捞的或在台湾地区养殖的进口水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由于在上述两项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已经进行了两次改版和多次调整,上述农产品所对应的税号已变化。现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1]27号),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15种原产台湾地区的进口水果实行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5]25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7]3号)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对上述政策所含产品的税号范围重新予以明确,具体详见附件。
  附件:1.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水果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
  2.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

    附件:点击下载 .rar

 
  • 上一篇:关于《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转版修订
  • 下一篇: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