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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留购展品进口关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关税[2011]7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时间:2011-11-07 14:23:00    点击: 289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十二五”期间举办的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哈洽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除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每个参展商免税展览品销售总额不超过20000美元,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相关规定见附件。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哈洽会留购展品免税清单.rar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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