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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令[2011]205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时间:2011-12-30 09:34:00    点击: 317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决定废止2006年5月31日以海关总署第149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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