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进出口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国税函[2010]8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0-03-10 14:55:11    点击: 205

注: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8号”本文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出口企业出现逾期收汇核销的问题,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00201A版的通知【全文废止】
  • 下一篇: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