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进出口税收政策

海关总署2009年第29号公告--关于公布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2009]29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时间:2009-07-21 15:08:04    点击: 299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09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9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并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税号32149000“非耐火涂面制剂”原产地标准修改为“税号改变标准,但从子目3824.50改变除外”,税号71179000“未列明材料制仿首饰”原产地标准修改为“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见附件3)。
  以上原产地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略)

    1. 2009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 2009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 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 上一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 下一篇: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