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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8]1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8-01-08 10:48:00    点击: 307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规定,本文件2012.07.0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中华会计网校

  二、边境贸易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20081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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