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进出口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8]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8-01-04 10:48:00    点击: 310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规定,本文件2012.07.01日起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省苏州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生产企业在申报消费税退税时,除附送现行规定需要提供的凭证外,还应附送征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对已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的,不能办理消费税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
○○八年一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