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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7]169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07-12-18 09:52:47    点击: 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12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对20071220日以前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1231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2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20083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商品清单.doc(点击下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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