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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海关总署2007年第40号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40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时间:2007-08-07 10:10:01    点击: 297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6月1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对2006年6月19日以后、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普通税率征收的税款准予按最惠国税率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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