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进出口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5]9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5-05-23 00:00:00    点击: 3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部分木材产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包括海关商品代码的头四位“4409”章节项下的木材、木地板。由于当时竹地板没有单独的商品代码,与木地板一同归入“4409”章节中,使出口竹地板不能取得出口退税。2005年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的“4409”章节中增加竹地板商品名称,税则号为“44092011”,将木制地板与竹制地板加以区分。为体现出口退税政策的调节作用,现将多层复合竹地板有关出口退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税号44092011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0%;  
    二、对税号4409201l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13%。
    三、上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