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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9号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时间:2002-08-15 00:00:00    点击: 3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2年8月15日,实施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项下的热轧普通薄板(税号:72081000、72082600、72082700、72083800、72083900、72084000、72085300、72085400)、镀锌板(税号:72103000、72104100、72104900、72123000)、冷轧不锈薄板(税号:72193200、72193300、72193500、72202000)、普通条(税号:72139100)进口数量已经达到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的规定,自2002年8月16日起,对申报进口的上述产品依次分别加征26%、23%、18%、15%的特别关税。
    对于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特别关税的冷轧不锈薄板,其《进口特别关税缴款书》上的税率及税额分别是两项税率和两项税额之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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