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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8]40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8-07-06 00:00:00    点击: 4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后,总局1995年下发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国税发〔1995〕037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不能满足各地函调工作的需要。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规定》附件1、附件2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修改补充,并通知如下:
  一、退税机关在审批退税时,凡对出口货物货源有疑问或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疑点的,应按本文附件1的格式进行函调。如有必要,可要求征税机关对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进行调查(详见附件3)。
  二、征税机关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必须在3个月内按本文所附函调的格式回函。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函的,应说明原由及下次回函的时限。
  三、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2.×××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
      3.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略)
附件1: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
                 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号:____
____国家税务局:
  我省(市)____公司于   年  月  日向你市(县)____(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   )购进____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__份,号码____,增值税专用发票__份,号码____,品名__,数量____,销售金额__元,税款____元,价税合计____元,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37号和国税函〔1998〕40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给予协助调查核实,并按国税函〔1998〕406号文件附件___(2、1)格式回函。
                    ____国家税务局(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
               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

                         编    号:____
                         签发人:____

___国家税务局:
  你局__号来函收悉。关于你省(市)_________公司从我市(县)____(企业名称)购进的_____货物的有关税收及货源问题,经调查核实,现函复如下:
  一、我市(县)境__(有、无)___(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      ),此批货物系该企业____(自产、非自产)的货物。
  二、所函调的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____(是、不是)我局开具的,号码为______,份数___,填开专用税票日期____,上述专用税票为____(合法税票、虚假税票)。
  三、该企业开给你省(市)_______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__份,号码为______,填开发票日期____,品名____,数量___,销项金额__元,税额__元,价税合计___元,上述发票为____(合法发票、虚假发票)。该企业收到货款____元。
  该企业开出的虚假发票中,属大头小尾____份,无货代开发票____份,伪造发票____份。
  四、此批货物__(已、未)按规定纳税,实纳(增值税、消费税)税款____元,(已、未)按规定入帐进行会计核算。
  五、该企业此批货物的进项发票是_____(真实的、虚假的)。
  六、此批货物生产、销售的调查情况详见“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附后),共___份。
  七、其他有关情况________。
                       ____国家税务局(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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